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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是建設項目的環境準入門檻,排污許可制是企事業單位生產運營期排污的法律依據,兩者都是我國污染源管理的重要制度。環評管準入,許可管排污,銜接好了,便可以實現從污染預防到排放控制、污染治理的全過程監管。
這一組制度的銜接有天然優勢,事權同屬環保部門,且都在改革階段。目前,環保部對兩者的銜接也已有細化的設計。2017年11月,環保部印發《關于做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與排污許可制銜接相關工作的通知》,對各種情況下環評制度與排污許可制度的銜接作了具體安排。
環評審批與排污許可證申領是什么關系?
環境影響評價,是申請排污許可證的前提和重要依據。申領排污許可證時,須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文號,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經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范并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分期建設的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以及審批文件應當列明分期建設內容及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建設單位據此分期申請排污許可證。
對那些存在環評歷史遺留問題的,《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作了安排,排污單位如果承諾在*長不超過一年的時間內做出改正并提交改正方案,地方環保部門可以核發排污許可證。這一規定不但有利于實現排污許可的全覆蓋,也有利于清理環評歷史遺留問題。
二者對管理對象的分類,是否一致?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與《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銜接,按照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實行統一分類管理。
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原則上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原則上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
許可內容如何體現環評要求?
環保部門結合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進行審查,嚴格核定排放口數量、位置以及每個排放口的污染物種類、允許排放濃度和允許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監測計劃等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
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的排污單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審批意見中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應當納入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核發部門按照污染物排放標準、總量控制要求、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以及審批文件,從嚴確定其許可排放量。
排污許可證的執行情況,對項目驗收和后評價有什么影響?
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是環境影響后評價的重要依據。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臺賬記錄以及自行監測執行情況等,將作為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的重要依據。
無證排污或不按證排污的,建設單位不得出具項目驗收合格的意見。
改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將作為現有工程回顧評價的主要依據,在申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時,須提交相關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
為了推動排污許可制度和環評制度改革,環保部將完善建設項目環評審批信息申報系統,并與*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充分銜接。